定式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之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固定化,并且适用时间上具有重复性、长期性,对象上则具有非特定性。格式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如商业银行使用的信贷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企业)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这种合同形式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同时,它也可以预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
然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带来了一些弊端。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通常处于垄断地位,对方当事人往往缺乏选择余地,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这些义务,对方可以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