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一种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或介绍的服务,并因此获得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在房地产买卖市场中广泛应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和保证房地产买卖双方以及居间方各方的权益。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有偿性:
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中介性质: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双务合同: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居间人和委托人都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诺成性:
居间合同一经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无需其他附加条件。
独立性:
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房地产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通常提供以下服务:
报告居间:
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
媒介居间:
居间人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主体:
居间人和委托人。
服务内容:
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
报酬支付:
委托人需向居间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权利义务:
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过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可以确保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