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行为 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它没有达到刑法所认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制裁那些侵害法益的行为,而卖淫行为虽然违法,但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用刑法来调整的程度。
具体来说,卖淫行为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标准。
此外,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疾病传播:
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梅毒、艾滋病等各种疾病,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威胁。
道德沦丧:
卖淫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组织卖淫的恶劣性:
组织卖淫的行为比个人卖淫更为恶劣,因为组织者不仅自己违法,还可能带着其他人一起违法,甚至可能搞出更大的事情来,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尽管如此,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这是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性风俗,而且往往涉及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
综上所述,卖淫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相关的辅助行为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则可能构成犯罪,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通过处罚这些辅助行为,来打击和预防卖淫活动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