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迁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是相关信息:
视同缴费年限
指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工作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因此不存在跨省转移的问题。
转移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也不需要在异地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如果个人实际参保缴费记录在甲地,需要随参保人员流动而转移到乙地,这是人员正常流动的要求,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档案核定
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提供档案核定,因此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同时转移档案。
事业单位人员
如果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调动,视同缴费年限应一并转移。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原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将确认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保局
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