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通常归 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为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如果对小区物业有投诉,可以选择以下途径:
1. 向物价局投诉,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 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建议业主在遇到物业相关问题时,可以先联系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局,以获取更具体的管理部门和投诉渠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