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也称为以物抵偿,是指 经协议双方协议,以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金钱债务的行为。
具体来说,以物抵债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债务时,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一种履行方式。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抵债物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此外,以物抵债可以分为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两种情况。当事人协商的,以特定物替代金钱债务的清偿,必须由债务人配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裁定的,通常是在资产流拍后,法院会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如果同意,则会裁定义务以物抵债。
在实务中,以物抵债协议可以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或届满后达成的协议,用于替代原定给付,消灭债务。
综上所述,以物抵债是一种在债务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以财产折价抵偿债务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