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手续进行:
准备材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
双方户口本(原件)
双方结婚证(原件)
一方居住证(原件,跨省通办需要)
离婚协议书3份
两寸单人照片2张
申请离婚
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当地有居住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与冷静期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与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建议
提前准备:所有材料务必提前准备好,确保原件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耽误时间。
咨询清楚:在前往民政局之前,最好先电话咨询所需材料和流程,确保一次性办理成功。
冷静期考虑:在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考虑是否确实要离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