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 自始无效的,即从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其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的申请宣告时间不受限制,但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要求,例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从成立之初就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且对于受胁迫等特定情况,存在一定的诉讼时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