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账户:
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
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信托财产:
排除特殊情况,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空难死亡赔偿金: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产业工会经费、党费: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被冻结或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冻结或扣划。
国库库款:
各级国库库款不得被冻结或扣划。
工会经费集中户:
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封闭贷款专用账户:
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该账户不得被冻结。
商业汇票保证金:
不得被冻结。
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这些基金不得被冻结。
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不得被冻结。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这些账户的存款不得被冻结。
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这些财产不得被冻结。
综上所述,这些账户由于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不会被查封。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和适用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