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与审核
参保人员需要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原参保地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新参保地在收到原参保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移流程
社保转移分为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申请并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整个转移过程最多4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这些人员在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要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流动就业时,其社保权益能够顺畅衔接,保障其退休后的待遇不受影响。建议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保转移时,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和手续,以确保转移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