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赔偿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应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合同条款另有规定。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停工损失
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特殊情况
如果停工是由于非劳动者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如果停工是由于劳动者原因,如迟到、早退等,用人单位可能不需要支付补偿。
合同原则
赔偿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合同的规定。
最低工资原则
赔偿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请注意,这些原则可能因地区、行业以及具体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