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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家庭门口遭邻居吐痰、丢弃用过的尿不湿,楼上住户:我有鼻炎不应赔,法院:赔3800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4:59:00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法院审结一起因向邻居无故吐痰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判决赵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清洁费合共3800元


王某与赵某住在同一栋楼,是上下楼邻居。自2024年6月起,王某经常在家门口闻到异味,发现大门把手、挥春等有涂抹污物及地上总有烟头等垃圾,几乎每天均需要对门口区域进行清理。后王某调取监控查看发现,在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楼上住户赵某在上下楼梯经过王某家门时,经常朝王某家大门区域吐痰、丢弃使用过的婴儿尿不湿、纸巾等,上述不良行为达20次。


王某认为,赵某吐痰、涂抹污物行为给其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精神上的困扰,行为恶劣,且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王某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类似不良行为,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清洁费、消毒费等费用共6000元。


赵某辩称其有鼻炎,有时确有吐痰、丢垃圾丢烟头及涂抹污物等行为,但均非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王某与赵某是同住一栋楼的邻居,赵某的吐痰行为直接致使王某在房屋出入及居住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被他人吐痰,受他人唾弃、侮辱的感受,对王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构成了对王某人格尊严的损害,侵害了王某的一般人格权。判决赵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清洁费合共3800元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