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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12:17    

管辖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这些分类涵盖了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分配的各种情况和原则,有助于明确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配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