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企业自行安置为主:
企业应首先尝试内部安置富余职工,如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等。
社会帮助安置为辅:
当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时,可以寻求社会帮助,如通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等进行安置。
保障基本生活: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都应确保富余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具体的安置措施包括:
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可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待岗、放假或转业培训:企业可自定工资或生活补助费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待业救济标准。
经济补偿:按工龄发放补偿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富余职工可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工龄和新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劳务市场培育:政府和企业应培育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开发型安置:利用富余人员承办厂内小型基建项目或兴建集体企业。
扩张型安置:输出富余人员作为技术或劳务力量。
储蓄型安置:让富余人员在厂内待业,待生产需要时补充上岗。
定向培训和安置: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对富余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和安置。
以上措施旨在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同时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矿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