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有效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住宅用地呈批书(2份)。
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无法提供身份证,则由派出所出具证明。
户口簿复印件(2份)。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
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批复(2份)。
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离退休证复印件、单位无房证明(2份)。
平面图(1份)。
乡镇政府审查意见。
土地登记申请书。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立项批复(原件)。
定点通知书(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项目合同。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