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权利是指 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使行政罚款权利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等。
听取陈述和申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告知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申诉或检举: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综上所述,行政罚款权利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