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鉴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主观恶意 :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相互勾结:
当事人之间需要有通谋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损害利益:
行为结果在客观上必须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的利益。
交易审查
后买受人是否尽到了普通买受人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审查房屋或其他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审查交易方式、过程及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考察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经济往来。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推定原则:
由于主观心态难以直接证实,根据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按照盖然性原则进行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串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可能需要借助专家意见、交易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来支持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推定方式仅用于难以直接证实的主观心态,其他事实仍需通过有效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