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应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协议存在:
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
其他机关处理: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如劳动争议未经仲裁。
管辖权问题: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当的案件。
重复诉讼: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情形。
起诉期限:
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起诉的案件,在期限内又起诉的。
特定民事案件:
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一定期限内(如六个月)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
再审申请:
超过法定期限或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
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受损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诉讼终结后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
企业改制纠纷:
因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请注意,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会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您有具体案件需要咨询,请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