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有关物品、信件。
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结婚证、保证书、道歉书、警方笔录、单位处理材料、书信、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伤情鉴定书、出警记录、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如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教育材料,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决定书,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证明、证人证言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等。
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其他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在收集和提供这些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