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假药的情形包括: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此外,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但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消费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