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日的计算方法如下: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计算公式
误工费 = (合理的误工天数 - 免赔天数) × 日工资标准。
日工资标准可以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员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数或保单约定的误工费日限额,具体采用孰低原则确定。
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计算
误工费 = 最近三年收入总和 ÷ 3年 ÷ 12个月 × 误工时间。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建议
医疗机构证明:
误工时间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
持续误工: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一点在多个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
日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可以是多种来源,具体选择哪个标准应根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证据收集: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需要收集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以便准确计算误工费。
这些计算方法有助于确保误工费的计算既合理又合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