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拥有以下权利:
代表权
业委会能够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例如在小区需要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时,业委会代表业主进行洽谈与签约。
业委会也可以代表业主与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涉及小区公共利益事务的谈判协商。
决策权
业委会有权决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使用方式和经营方案,例如将小区内闲置的公共房屋出租并确定出租的相关事宜。
业委会负责审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申请。
建议权
业委会可以针对小区的规划、建设等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例如在小区周边规划建设可能影响居民生活时,业委会可向规划部门反映居民诉求。
财务权
业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定期审核由业主分摊的公共费用。
召集和报告义务
业委会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汇报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
监督义务
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例如监督物业保洁人员是否按时清扫公共区域、安保人员是否正常巡逻等。
业委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维护义务
业委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协调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业主与物业因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业委会应积极协调解决。
执行义务
业委会执行并落实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这些权利和义务确保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地代表业主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并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