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允许被拘留人携带以下物品:
1. 生活必需品,如换洗衣物、洗漱用品、衣裤、被子等。
2. 亲友所带的衣服,在通过检查后,工作人员会转交给被拘留人。
3. 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
所有带入拘留所的物品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查,以确保不含有违禁品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且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民警会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
以上信息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