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出现特定条件下。
具体适用条件包括: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能。
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
纳税人不能或拒绝提供纳税担保。
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