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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什么滋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4:18:28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是指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且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包括通过威胁的语言、行为吓唬他人,且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处罚金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那么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此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一般也应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