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违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时,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或者资金没有按申请的用途使用。
贷款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高利转贷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逃避返还。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非法经营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违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一些信托公司仍在为承担地方隐性债务的融资平台违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协助地方新增隐性债务。
城投债投资缺乏有效管控
大量城投债投资未纳入新增信政业务管理,相关业务缺乏有效管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非标转债城投债投资潜藏违规行为
部分信托公司将对城投公司的非标融资转为投资,在交易所发行利率较低的城投债,并通过与城投公司签署“抽屉协议”,约定加点或其他利益交换形式来保障投资收益。
其他违规行为
包括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融资等。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融资活动面向的对象为社会层面的不确定人群。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这些行为均涉及违反金融法规,可能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和金融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和人员在进行融资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