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
如果捡到的物品有明确的所有者,应当归还给失主。如果失主未出现,则应上交国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若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
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没有明确所有人的物品。对于无主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则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则归国家所有。
特殊物品:
某些特殊物品,如文物、宝石、埋藏物等,如果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经济价值,专家或法律可能建议或规定必须上交国家,以便更好地保护、研究或管理。
动物: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给失主,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国家所有的资源:
如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都属于国家所有,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或处置。
综上所述,捡到上述物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上交国家。有明确失主的遗失物应归还给失主,无主物和特殊物品可能需上交国家,动物应归还失主,国家所有的资源则不得私自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