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滥用职权行为
违规立案与撤案:出于个人私利、人情关系或其他不当目的,违反规定进行立案或撤案。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没有充分证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私自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或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
侵犯公民权利行为
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采取殴打、体罚、虐待等手段逼迫当事人认罪。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
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