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复议是指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或执行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律救济措施。具体来说,保全复议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对保全裁定不服:
被保全人如果认为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应成为被保全人,可以对该裁定申请复议。
对执行行为不服:
被保全人还可以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和复议。
申请复议的主体:
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的主体是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同意的当事人。
申请复议的时间:
当事人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该期间具有法律效力。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法律依据:
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规定》等,明确了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保全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