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手续和材料: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
收养申请
收养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经济状况、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职业、家庭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健康状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协议
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适用)。
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以及其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如适用)。
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成立,且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应予以公告。
请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具体规定准备相应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