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需要以下证据:
物证:
包括药品、器械、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用于证明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书证:
包括行医者提供的名片、宣传单、病历、处方、注射单、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用于证明行医行为的存在和具体内容。
证人证言:
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证言,用于证实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和具体情况。
被害人陈述:
就诊人员的陈述,用于证实其受到的损害和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行医者的供述和辩解,用于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的动机、过程和结果。
鉴定意见: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于证实非法行医行为对就诊人员的伤害程度或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由执法机关出具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用于证实非法行医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过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记录等,用于证实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其他证据:
包括行为人的资质证明、非法行医的频率、造成的后果(如就诊人员的伤残、器官损伤等)、是否曾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非法行医案件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证据:
1.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证据。
2. 非法地、经常性地、以行医为职业地对他人进行诊疗活动的证据。
3. 达到或者超过“情节严重”以上后果的证据,包括造成就诊人员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
4. 行为人故意非法行医的证据。
此外,在保留证据方面,可以采取现场记录、病历保存、收集相关宣传信息等措施,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