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法人组织的类型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个人独立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
由多个人组成,并非单个法人,也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
作为总公司的分支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
服务性和生产加工性的社会组织:
如洗衣组、缝纫组等,没有独立财产,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备完整的组织章程和机构。
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如筹备组、处、委员会等,未经过特定主管机关的正式登记,未取得法人资格。
外国人为在中国经营而成立的独立组织:
如外商修理或服务组织,虽经中国有关方面允许,但没有在中国取得法人资格。
教会组织:
因民事权益涉讼,也应确认其为非法人团体。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
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
这些组织虽然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它们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