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3. 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4.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5. 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6.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10. 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1.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2. 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的任务是确保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评估经济效益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