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人员销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受害人申请撤案
受害人可以到公安局要求撤案,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领导签字后,公安机关就从网上撤回通缉令。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符合特定条件撤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不追诉原则包括以下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建议
受害人角度:如果案件涉及受害人,可以直接联系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申请。
犯罪嫌疑人角度:如果认为自己符合撤销案件的条件,可以通过律师协助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
公安机关角度: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逃人员办理撤销手续。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销案方式,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