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与居住地一致,则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由被宣告失踪人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 申请人需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 申请人需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3. 申请书应包括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三个月。
5. 公告期满后,如果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请根据您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法院提出申请。